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诉讼、仲裁等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向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应当免收、减收费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