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同一法律援助事项,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