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五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