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五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