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被告人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辩护;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向指定该案的人民法院提交不予法律援助的书面说明。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