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公函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判决书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送交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