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电视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军队和公安、安全等部门用于自身专门业务范围的电视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教育电视台、教育转播台以及教育、教学单位用于接收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