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经批准在河流、湖泊等渔业水域附近进行工业建设的,应当同时建设防治污染及保护渔业生态环境的配套项目,并应当事先征求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已经建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在渔业水域周围的农田施用农药、化肥,或者因卫生防疫、驱除病虫害等需要向渔业水域喷洒药物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渔业资源。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