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第二章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第九条有效设立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符合医疗机构的标准,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