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设立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符合医疗机构的标准,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农村医疗卫生机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