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没有定期向社会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具体收支、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