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或者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人员未经执业注册,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