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侵占、挪用本条例规定各项经费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归还,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