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第五章 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与健康教育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工作,逐步实现每村有清洁饮用水,每户有卫生厕。防治农村环境污染,推行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开展除害防病工作,创建卫生乡镇和卫生村。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