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工作,逐步实现每村有清洁饮用水,每户有卫生厕。防治农村环境污染,推行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开展除害防病工作,创建卫生乡镇和卫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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