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县(市、区)进行统筹;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