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第四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十五条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县(市、区)进行统筹;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