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第四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十四条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村居民个人的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