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第三章 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对长期在农村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照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