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第三章 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等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学院校合理设置专业,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所需的学历教育。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