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村卫生室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专以上国民教育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并经技能考核合格的;

(三)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的中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