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第三章 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第十八条有效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方可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