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的建设,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其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