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第二章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的建设,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其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