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第二章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安全和质量实施监督考核。监督考核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假冒伪劣药品,保证农村居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