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第二章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其举办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补助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所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以通过签订定点合同等方式,从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中支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