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第二章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和技术交流,建立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支援农村医疗卫生的工作制度。对农村医疗卫生的支持,采取对口支援、巡回医疗、技术指导、人员交流、人员培训和远程医疗指导等形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