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第二章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第十一条有效每个乡镇应当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承担乡镇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等综合服务,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乡镇卫生院还应当配备与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相适应并经过专门培训的预防保健人员。其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