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每个行政村应当设置一所卫生室。

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使村卫生室的建设逐步实现规范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