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二章 校园校产保护第九条有效学校不得在校园内自建或者与外单位联建家属住宅。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学校的校园、场地为本单位修建办公楼或者家属住宅。中小学教职工的住房,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统筹解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