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二章 校园校产保护第五条有效学校的校舍、场地、林木和教学、生活、勤工俭学设施,以及校办的厂(场),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学校使用的场地和用于勤工俭学的山林、果园、农田、池塘、牧场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使用和批准使用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