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保护工作的领导,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公安、工商、建设、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其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