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组织、部队和公民都有保护中小学的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