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学校周围建造产生污染、噪音的工厂等设施,或者在校门附近修建厕所、垃圾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