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