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非法转让校舍、场地或者在校园内联建家属住宅以及外单位在校园内修建办公楼、家属住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学校限期收回;逾期不收回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回,用于教育事业,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