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学校的教学活动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责令学校停课、放假和抽调教师,进行非教学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