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四章 教师学生人身安全保护第十五条有效教师、学生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任何形式侮辱、殴打教师和学生;禁止对学生进行堵截、威逼、搜身。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人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