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校门附近开设农贸市场。

小商小贩不得进入校园叫卖,未经许可不得在校门附近摆摊设点。

教职工、家属和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兜售商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