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从本省实际出发,注重立法质量,体现地方特色。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