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五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就下列事项制定法规:(一)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二)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的事项;(三)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及其工作规则的事项;(四)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法规的事项;(五)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