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