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