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