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禁止在本市管辖的京杭运河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和Ⅰ类中等毒性危险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和Ⅰ类中等毒性危险化学品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