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行、停泊、作业第十条已废止禁止下列影响航行安全的行为:(一)在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船舶上使用明火的;(二)违反海事机构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措施的;(三)船员酒后驾驶船舶的;(四)人力船、挂桨机船攀吊航行船舶的;(五)从事船舶修造作业妨碍其他船舶航行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