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行、停泊、作业第八条已废止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进入、驶离本市管辖水域前,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海事机构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签证时,应当实船检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