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对正在追越的船舶,其他船舶不得再追越。

在通航宽度受限制的航段或者水上水下活动水域,船舶不得追越,船队不得使用偏缆拖带。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