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行、停泊、作业第七条已废止对正在追越的船舶,其他船舶不得再追越。在通航宽度受限制的航段或者水上水下活动水域,船舶不得追越,船队不得使用偏缆拖带。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