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行、停泊、作业第六条已废止船舶载运货物高度不得影响船舶驾驶人员的视线,宽度不得超出舷外,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