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行、停泊、作业第五条已废止运输船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船舶证书;(二)按照技术标准配备显示号灯、号型;(三)船名、船名灯箱、船籍港、载重线等标识牢固、清晰、完整。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