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海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实船检查的;(二)未及时发布影响通航安全的水情、气象等信息的;(三)未履行其他管理职责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