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海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实船检查的;

(二)未及时发布影响通航安全的水情、气象等信息的;

(三)未履行其他管理职责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