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临跨河设施、水上水下构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由海事机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限期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对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