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航水域使用缆索渡运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拆除缆索;拒不拆除的,由海事机构代为拆除,并对经营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