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航水域使用缆索渡运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拆除缆索;拒不拆除的,由海事机构代为拆除,并对经营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