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修造作业妨碍其他船舶航行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修造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作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